为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到起重工业园区兴办实业,加快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开放政策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方向
1、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的制造及加工业项目;
3、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项目。
二、投资方式
1、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
2、买断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3、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三、土地政策
1、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规划区内土地的“五统一”工作。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2、为入园企业提供“七通一平”的用地和建设保证。即:供水通、排水通、道路通、电力通、电讯通、宽带通、有线电视通、土地平整。保证入企业的用地和建设的良好环境。
3、入园的市级(地级市)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享受出让总地价6%的奖励。
4、入园的省级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清出让金的,享受出让总地价7%的奖励。
5、入园的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清出让金的,享受出让总地价8%的奖励。
6、入园外商总投资2500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投资人按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足额交纳出让金后,园区给以出让金总额100%的奖励。
对外商总投资在25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园区按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土地初期开发成本(含支付农民的征地补偿、上缴政府的各种税费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30%予以奖励。
对外商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园区按投资强度供应土地,实行初期开发成本价的有偿划拨。
7、对总投资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生产性项目,投资人足额交纳出让金后,由园区按投资强度供应土地,实行出让金总额100%的奖励;
对总投资2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投资强度供应土地,按土地初期开发成本实行有偿划拨。
8、凡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国家级以上的高科技生产性项目,投资人足额交纳出让金后,园区按照投资强度用地的标准供应土地,并给以出让金100%的奖励。
9、回归企业按投资强度受让土地100亩以上的,享受出让总地价7%的奖励。
10、入园的一般生产性工业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一次征用土地150亩以上、一次性足额交纳出让金者,给予出让总地价5%的奖励;非生产性用地给予出让总地价3%的奖励。
11、入园的一般生产性工业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一次征用土地150亩以上、一次性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和分期交款合同,不再享受地价奖励政策。
12、园区出让生产性工业用地,起步价为5.5万元人民币/亩,(国家对土地价格调整时,园区也随之相应调整)。商业、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的价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最终确定的价格执行。
13、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业的后续管理。不论是在本规定出台前或出台后,凡享受土地划拨(指受让者交纳的亩出让金额小于或等于初期开发成本)优惠政策的境内外入园企业,经园区组织有关部门核查,二年内达不到投资强度、且未达产获利的投资者,届时将被取消优惠待遇。根据情况,确定是补交原优惠额度的出让金还是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4、所有境内外投资者,必须在交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进行出让金奖励和进地开工建设。
15、对县级土地主管部门以外的社会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凡争取到长垣县年度用地计划以外的用地指标的,予以奖励。争取到农转用且有征收批文的,奖励操办人50元/亩;争取到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或建设用地(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备案、文档或批件)的,奖励操办人100元/亩。
四、建设政策
1、从受让土地之日起,一年内能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竣工并达产的项目,园区按其受让地价总额的2%进行再奖励。
2、通用设备制造业项目达到容积率≥0.5,建筑系数≥30%。
(其他类别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土资发〔2004〕232号执行)并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的,园区按其受让地价总额的2%进行再奖励。
五、财政政策
1、新入园的内资企业从达产获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实行“五年财政奖励政策”。前二年奖地方受益(净入库数)部分的50%,后三年奖地方受益(净入库数)部分的20%。
2、新入园的内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要依率据实交纳增值税,其地方所得部分,前二年按净入库数的5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20%奖励给企业。
3、入园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以抵免的,顺延抵免,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4、园区的纳税人申报5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100万元以下的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和300万元以下的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由县国税、地税局按政策直接办理。
5、园区企业的建筑安装面积在5000m2以上的,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建筑安装营业税,再由受益财政按征收总额的20%奖给被安装企业;10000m2以上的,奖50%给被安装业。
6、所有境内外投资者,交纳一级土地市场的契税(不含在出让金之内)后,按税金总额的30%奖励给土地受让者。
7、投资科教、文卫、交通、环保等公益事业的项目和使用失地农民达到用工总数30%的生产性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8、由各乡镇招商引资而落户园区内的项目,企业实现税收的70%归各乡镇,30%归工业园区。
9、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税按标准征收。从达产获利之日起,5年内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10、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据实征收增值税,其超基数部分的地方所得,5年内按受益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
11、对在园区投资建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和河南省地税(豫地税发〔2000〕086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2、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后,第6年至第10年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比上年实际入库数)新增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增值税方面,从获利年度起,将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实现增值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用于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所得税同上,增值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将企业实现增值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用于奖励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50%用于奖励企业。
13、出口退税奖励。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和收汇核销的,除有特殊规定不予退(免)税的,经出口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或应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4、出口创汇奖励。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河南境内报关,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根据有关凭证,按每创汇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创汇企业。
15、提高园区失地农民个体私营经济的税负起征点(国税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地税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扶持其自主创业。
16、园区上缴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县政府对园区全收全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
17、实行税收《明白卡》制度。国、地税都要根据不同行业的企业向其发放《征税税目税率明白卡》,明确在长垣和工业园区开征的税目税率,凡因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原因而未发《明白卡》的,企业可以暂拒交纳。
六、科技政策
1、凡被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的入园企业,园区再给以专项匹配资金资助。对于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园区配套资助资金比例为国家资助额度的30%,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省重点科技项目,园区配套资助比例为省资助额度的20%,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凡在园区内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与信息、新材料以及起重机研发方面的国家和省重点科技产业项目,园区优先给予配套资助。
3、凡在园区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企业在贷款时,园区给予贷款利率50%的贴息。
七、规费政策
1、县政府对入园的内资企业实行“5年0收费”政策。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收购地、建筑、生产及其他环节中的一切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五年后,按应收额的50%收取,收取后的50%再返还给园区,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县政府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10年内免收一切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部门的经营和服务性收费,属省级审批或有上解任务的,按下限标准(或双方协商的更低标准)执行;属县级权力或省扩权县(按省辖市权力)审批或有上解任务的项目,按下限标准的50%(或双方协商,低于下限50%的标准)收取。
八、人才政策
1、园区管委会(公司)可自行向社会招聘各类人才。确需办理人事、劳动、社保和编制手续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2、入园企业中有发明专利和突出贡献的高级技术人才与境外专家,园区免费提供专家公寓。
3、对省外常驻园区的企业推销员,五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省外常驻园区进行经营的人员,园区免费提供三年的经营场所。
九、工商登记
1、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允许公司制中小型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首期认缴注册资本达到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10%,即可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除外)。
2、对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不完全具备开业条件的,可核定营业一年,先登记注册,逐步完善后换发营业执照。
3、对入园的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冠国家、省级名称的,县工商局负责派人协助企业到上级工商部门办理冠国家、省级企业名称。
4、对初创的小型非公司制企业,减半收缴或免除登记注册费。
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引进生产性外资的单位或中介人,奖励其到企业账户资金总额的1%。
2、对引进生产性内资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其到企业账户资金总额的0.8%。
3、对引进科教、文化、商服、交通、环保等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实际投资总额的0.7%。
4、对年内累计引进县外资金或项目投资(政策性资金除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县政府授予“引资功臣”的荣誉称号。
5、对年内累计引进入园资金(或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前三名的乡镇和前三名的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和10000元人民币,奖金由园区支付。
6、园区专职招商引资的公职人员,除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外,奖其到账外资总额的1‰,奖其到账内资总额的0.6‰。奖励资金的使用,50%用于个人,50%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服务政策
1、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措施。一般事项在园区直接办理,如:项目立项、审批、用地及有关证照的办理等。需报省、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由园区领办或代办。
2、园区实行“三制”办理工作制度:一是承诺限时办理制。二是联合审批制。三是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
3、园区内部的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对引进项目的落地实行跟踪负责制。
4、信息服务。园区设立招商网站和信息服务站,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招商,为入园企业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失地农民保护政策
为给入园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对失地农民实行保护政策:
1、园区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2、对失地农民安置人均0.1亩的生产生活用地。
3、乡镇政府要组织被征地农民尽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4、园区和乡镇共同组织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
5、为失地农民免费办理城镇户口。
6、园区和乡镇要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失业有保障”,达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7、园区内的园林、绿化、环卫等部门主要安排经过培训的失地农民就业。
8、提高园区内失地农民个体私营经济的税负起征点。
十三、户籍和子女入学政策
入园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园区内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工作的员工,可自愿办理城镇户口,子女上学、就业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十四、其他政策
1、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稽查、收费、审计等,必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并告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协助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2、失地标准:人均占有耕地0.1亩以下,且已依法收回。
3、引资项目或额度的认定:注册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商贸公司和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作为引资项目认定;其50万元人民币和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计算;生产性项目的引资,按100%计算予以认定。
4、投资者个人到园区申报投资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中介或引资人。
有中介人或引资人的项目,不论介入者有多少,只奖励一个自然人或第一中介人。
5、境外内资,主要指国境以内、长垣县行政区划以外的、投入到园区建设和使用的资金。
6、对园区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招商引资的资金奖励和对园区工作人员的荣誉奖励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执行,本文规定未尽的,按县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入园企业投资额及达产获利等有关数据的计算,由外汇验资机构和审计、物价、土地及房产的评价机构认定,纳税额由县国税或地税认定。
8、该规定中需支付的各种奖金和返还的税费,由受益财政(或园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