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河南省(魏都)民营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强力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实体入驻园区,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魏都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范围:园区按区域分为西区和北区两部分。
西区位于市区西外环两侧,产业布局以机械制造、电子电器行业为主。近期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涉及七里店办事处的五个社区,东至宋庄社区、西至庞庄社区、南至七里店社区、北至孙庙社区。
北区位于市区北外环两侧,产业布局以纺织、造纸、汽贸物流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近期规划面积7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14平方公里。涉及丁庄、高桥营办事处的十个社区,东至郭楼、王庄社区;西至罗庄社区;南至洪山庙、俎庄社区;北至金湾、板桥、老吴营社区。
第三条 园区发展纳入许昌市的总体发展规划。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成立园区发展工作领导组,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魏都民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编制园区规划。
(二)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审核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四)为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落实“全程代理”制度。
(五)组织园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招商交流活动。
(六)贯彻实施有关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政策。
(七)协调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办事窗口,为企业服务搭建平台。
(八)负责园区企业税收征管,编制园区年度预决算,安排园区预算收支,做到资金的封闭、合理、有效运行。
(九)负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相关责任。
(十)负责园区公益性项目的管理及道路冠名权和广告宣传权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园区设立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引荐人;奖励区内企业引进的高科技管理人才;奖励园区内创立国家、省级名牌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引进
第七条 拟进入园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战略布局。
(三)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亩均效益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不低于11000元/亩。
第八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园区管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园的决定。
第九条 魏都区现有企业入园和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新创办的进入园区管理序列的企业,原有的统计口径、税收渠道按《各乡办、街道办事处引进园区项目土地租金支付和税收分成调整意见的通知》(许区政〔2005〕74号)和《魏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许区政〔2006〕19号)文件办理。鼓励区直部门以园区为平台对外招商。通过招商引资,新创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对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引资额统计归属引资单位,自项目投产或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入库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引进部门。
第四章 土地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园区的土地使用采用集约多元化模式,可采取出让、合作入股等方式依法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园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科研开发项目以及需要与之相关配套的商业类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有效使用,入驻企业应按实际签订用地面积10000元/亩交纳土地使用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管委会设专户代为管理。企业在基建工程动工后,经申请由管委会返还50%,主体厂房经竣工验收后返还20%,项目投产见效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须向管委会提交平面规划图及厂区房屋效果图,按照基础建设规划方案节约使用土地。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用地原则上要达到企业新使用土地面积的50%,厂区绿化面积不得大于总面积20%,其余土地硬化。
第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建设标准化厂房,不得建设民房式厂房,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企业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临路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企业内的亮化工程应同步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园区企业半年以上闲而不用的集体建设土地,缴纳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每亩3000元征收;一年以上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经管委会报区政府批准没收土地使用保证金。
园区企业一年以上未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土地法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国土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园区内企业如出现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造成新的污染难以治理的,将依法予以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关闭。
第五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园区内投资经营,并保障各项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项目,3年内免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3年优惠期满,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发放的统一票据,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时间收费,并认真填写《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三)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十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采用合作入股方式入驻园区的新建项目,按投资规模、项目性质提供相应亩数和10--30年土地使用权。
(二)采用出让方式入驻园区的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年缴纳地方财政收入,分别按一定比例从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三)凡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1)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4000万元;
(2)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
(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
第二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类项目和新办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经营性公司,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凡入驻园区且被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重点支持的新建项目,其项目贷款可由园区财政给予一定贴息;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除资本金外,其余投资可视为项目贷款,可由园区财政给予一定贴息。
(三)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上可由园区财政给予一定贴息,时间2年。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向园区企业倾斜。
(五)加强信贷资金支持。
(六)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投资者经营企业纳税人申报,财政、税务、审计、招商部门核实后,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园区财政部门每年办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4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在企业担任厂级领导职务人才的配偶、子女的就业和上学问题。
(二)对于市外、省外来园区兴办企业和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其本人、配偶、子女享受我区居民同等待遇;对于硕士学位以上的技术人员进园开发软件或创办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基金奖励。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实行“一站式”办公和全程代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着力优化环境,发展园区经济
(一)每一个进入园区的项目,管委会及引进单位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入驻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两个“零接触”。
(二)管委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厂区周边完成“八通一平”工程。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各种合作形式到园区内投资创办企业工业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