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努力营造良好的对外环境,通过招商引资,推动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在2018年前全面完成小康社会建设任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创新思路,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开发促开发,促建设、促发展的意识,与时俱进,抓机遇,全面深化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工作。
(一)引进资金
1、引进社会充偿使用资金、争取国家无偿扶持项目资金(不含国家计划内资金)2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资金额的5%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超过200万元部分按4%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2、引进社会有偿使用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争取国家有偿扶持项目资金(不含计划内资金),使用期限在2年以下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按引进资金数额的1%-1.5%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使用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按2%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3、引进社会资金和争取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的奖励,由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负责。属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由县、乡财政负责奖励。
4、在项目资金的引进和争取过程中,项目单位或县、乡财政根据效益情况,可适当提高奖金比例
(二)引进技术、项目
1、引进县外投资项目,由受益单位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引进单位或中介人。
2、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兴办企业,外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单位按引资额的1%奖励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外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1000万元部分按1%奖励,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5%奖励。
3、引进先进实用技术或科研成果,经使用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在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同时,按转让费总额的3%奖励技术转让中介人。
4、以此荐的县外工程项目、劳务合作项目的奖励,由受益单位和中介人协商确定。
(三)鼓励县直委局外出招商引资。凡由县直委局引进的招商企业,投产后前3年由同级财政每年按企业所交地税部分的50%奖励引进企业的委局,引进的技改项目,按新增地税部分的50%分配。
(四)对乡镇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以打破地域界限,根据投资方意愿,一个乡镇引资可到另一个乡镇办企业,所办企业的税收按各50%分配。
(五)对招商引资的工作奖励,事前必须由项目引资方与受益方事先签定有关引资奖励协议,并报县招商局备案。项目资金到位后,按协议约定,由受益方向引资方进行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和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工作经费。
二、创新机制,努力营造吸引优秀人才的良好环境
(一)县内外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可优先安排到县内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急需的部门工作。
(二)带有科技成果或专利,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到栾川工作的,经人事、教育部门认定,优先安排其配偶、子女入学,就业,在栾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安家费。
(三)对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符合县人大代表、政府委员条件的,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并符合市人大代表、政府委员条件的,可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
(四)行政村通过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年均增幅在15%以上的,对连续在该村任职3年以上的现任支部书记,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担任乡镇副职;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均增幅在10%以上的行政村,对连续在该村任职3年以上的现任支部书记,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担任乡镇副职,享受正科级待遇。
(五)支持科技人才以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方式来栾创业。对科技人才发挥特长增加企业效益的,除按股分红外,使企业实现扭亏的,由受益企业按扭亏额的5%给予奖励;使企业增盈的,按增盈额的6%给予奖励。
(六)县政府每年拿出200万元资金用于对科技人员来栾创办和领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三、创新政策,以优惠条件吸引外来投资
对外来投资者,在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土地使用方面
1、实行年度供地计划向外商投资企业倾斜。根据发展需要,每年从年度用地计划中拿出一定指标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可以用建设地指标调整置换、土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方式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
2、外业投资者按照规划、利用小城镇闲置建设用地兴办的各类企业,在土地使用上,3年内可按划拨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凡租赁国有闲置土地兴办的企业,5年内土地租金优惠40%。
3、利用荒山新办企业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土地出让金按应缴总额的50%收取。
4、县外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5%返还;投资新上的生产性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地言留成部分30%返还,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可优惠40%。
5、县内投资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宾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金一次性足额缴纳800万元以上的,其800万元至1500万元部分,按出让金(指土地纯收益)的15%返还给受益者;1500万元以上(含苞欲放10万元),3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0%返还给受让者;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返还给受让者;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返还给给受让者。
(二)外商企业厂区外水、电、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县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限期办理,按本县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一切减免税政策。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四、创新服务,净化投资环境
(一)认真落实鼓励外商来栾投资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其它各种限制县外客商来栾投资办厂、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一律予以取消。除国家明令禁止和另有特殊规定外,允许外商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简化审批手续,创造良好的外商发展环境。组建栾川县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减少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咨询部门的评估环节。简化企业登记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其他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企业,不准以提代服务为名,对企业进行乱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等“四乱”行为。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标准,认真实行“两证(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一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一卡(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坚决查办顶风违纪的“四乱”案件,健全企业投诉处理体系,做到政策透明,制度公开,承诺兑现。
(四)加强舆论宣传,创造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认清我县面临的机遇和发展任务,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栾川发展的良好氛围,树立“诚信栾川”的新形象。
五、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