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用地政策
对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投资的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予以优先保障,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新进驻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其投资规模和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实行“一事一议”,按项目新增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逐年给予奖励,用于弥补用地成本;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投资成片综合开发核心区1平方公里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转让后,由政府按与开发商按协议约定,用所得土地出让收入给予土地开发成本补偿;地上建筑物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由政府与开发商按协议约定从其所开发区域内产生的税金地方留成和土地出让收入中给予投资补偿。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由政府负责将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配套到围墙,达到“九通一平”。
规费减免政策
对新建企业和项目,免收市及市以下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于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对进驻中原电气谷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注册费用补贴,在其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费用和验资手续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
对新进驻核心区的企业,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按其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核心区工业地产开发所建标准化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税金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开发商。
核心区楼宇经济开发项目所建商务用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税金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开发商。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资助。对成功引进单体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由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弥补前期招商经费支出。跨国公司在中原电气谷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政策
对中原电气谷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给予重奖。奖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带科研项目到中原电气谷核心区从事研发或带科技成果到核心区进行孵化、转化的,根据其科研成果等级、价值和所产生的效益,经权威部门审定,可免费提供办公室、简易住房、小规模生产车间和标准化厂房。
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奖励给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报批,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可奖励给纳税人。
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企业和研发机构申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核心技术攻关类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省、市计划,并积极帮助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对在核心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利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用其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加重奖励。
鼓励招商引资政策
对成功引进市外客商到电气谷投资3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于引进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项目引荐人给予重奖。
对成功引进市外投资合作伙伴到核心区建设新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按上款规定标准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有功人员。项目建成投资后,连续3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性扶持。
行政管理和服务措施
对核心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由中原电气谷管理服务机构对进驻核心区的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提供“一条龙”全程服务。进驻企业和项目所需各级各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零接触”代办制,统一由中原电气谷管理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未经中原电气谷管理服务机构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到核心区从事行政活动。未经批准的行政行为,企业有权拒绝。
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由中原电气谷管理服务机构对进驻核心区的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进驻、实施、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投资项目,由市级领导牵头实施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各类投资项目低成本进入、快速度顺利实施、高效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