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创 汇农业、市新技术产业,开发旅游资源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
2、国内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独资等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投 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外商在我市举办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投资 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均由我市自行审批。
3、国内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我市企业合 资、合作经营,市外一方在产品和利润分配方面,可高于投资比例 5-10%,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合资、合作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4、来我市投资一、二产业人员,在市区及各县市有固定住所,固定 生活来源者,市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情况减费或免费办理入户手续。
财 税 政 策
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经批准可以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6、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农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开 发旅游资源项目,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第6-10年再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纳的25%。国内投资 者投资建设上述项目,实行先征后返,参照外商减免比例,由同级 财政返还已征收的所得税,并返还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7、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对我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服务性年收入在30万元以 下,返还已征收的所得税。
8、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创办企业获得利润用于市内再投资,期限少于5年,由同级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 税。
9、外商在我市兴办企业和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每月减除800元基础上,再扣除附加 费用3200元之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 地 政 策
10、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 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开发,政府实行定向征地,委托开发,划拨项目 用地,十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以上各条减免土地使用费期限,从 划拨项目用地之日算起)。
11、国内外投资者建设机场、水厂、电厂、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 目,可划拨项目用地,十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12、国内外投资者 投资建设或开发国家和省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方留成的50%返还给受让方,用于土地所在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十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房 地 产 开 发 政 策
13、国内外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成片改造旧城区,房屋开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先优惠提供土地 使用权由其开发建设。开发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先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供一批居民住宅,并按旧城区居民住房面积进行等量交换。 新建住房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者,超面积部分由居住人按略高于成 本价的优惠价格向开发单位购买。旧城区域内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原 则上限期由居民自行拆除,对于限期不拆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开发单位督促拆除,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使用权。
14、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开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兴建15层以上高层建筑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水电增容费、水资源费给予优惠。
15、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 新市场建设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田开发费、人防工程费、消防设施费,邮电设施费、规划管理费等给予优惠,征用土地 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最低限执行。在新市场开发一 年内凡进入新市场的经营者,免交市场管理费和工商管理费。
16、 开发小区、公园、学校、医院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投资者企业名称或人名、地名进行命名,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引 进 人 才 政 策
17、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急需的特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的特有专业人才,由用人 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到乡镇企事业 单位工作,户口可落在县市区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
18、引进人才创造出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由受益单位提取奖金。 其项目、成果投产3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15%比例进行奖励。 3年后,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0万元以上者,奖现金10万元或等价实物。
19、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不受指标限制,随到随聘,对实际水平高、贡献较大者,实行低职高聘或越级晋升。对市外辞职 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表现和贡献,经组织、人事、 劳动部门批准,可恢复原身份、原工资、原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 续计算,凭录用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20、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特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 的特有专业人才的家属子女随迁,是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手 续。子女入学入托优先优惠就近解决,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 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
奖 励 政 策
21、为本市引进资金,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发给奖金和奖励证书 (业务渠道除外)。
(1)从市外引进无偿捐赠资金,按项目使用资金10%奖励(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折成人民币计奖,下 同)。
(2)从市外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时间1年以上,按项目使用资金5% 奖励。
(3)从市外引进不高于银行利率的贷款,使用期5年以上,按项目使用资金0.3%奖励。
22、为本市引进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补偿以及市外项目,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发给奖金和奖励证书。
(1)、引进第一、二产业外商独资项目及市外投资企业独资项目, 按项目使用资金2%奖励。
(2)、引进第一、二产业合资、合作和贸易补偿项目,按项目使用资金1%奖励。
23、为本市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及科技成果,用于生产获得经济效益,按年新增利润的2%奖励,并发奖励证书。
24、对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无具体受益单位的由收入税款的同级财政支付。
投 资 环 境
25、市政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建设,对外来投资企业注 册登记实行“一栋楼办公,一条龙服务”,手续材料齐全,一个工 作日内办完所有手续。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26、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市政府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 “挂牌保护”。凡是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 市政府签发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和法定的执法证件,方可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无检查通知单的执法证件者,外来投资企业有 权拒绝并举报。
27对国内外客商、外国专家、华侨、国外留学人员来投资建设和工作,我市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生产环境,保障权益,来去自由。对商丘发展贡献较大者,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荣誉市民、荣誉称号,可按排荣誉职务等。
附 则
28、外商是指国外客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在本市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内投资者是指国(境)内、市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9、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颁发的政策及所辖市、县、区制订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